河北省河南从业人员服务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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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会简介
促进会章程

河北省河南从业人员服务促进会简介

   河北省河南从业人员服务促进会(简称:河北豫商促进会)是由在河北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河南籍人员自愿结成的社会组织。包括各类企业和在岗职工、个体工商户、务工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涉外人员和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是经河北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豫商促进会宗旨:弘扬中原文化,服务豫冀两地经济,提升从业人员劳动技能,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搭建劳动群体与政府、企业沟通的桥梁。凝聚团队精神,打造豫商品牌,构建和谐社会协调共进。

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指导和监督会员恪守诚信,合法经营,提高豫商声誉,塑造豫商形象,弘扬豫商文化。

二、建立信息交流平台,积极促进在冀河南籍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联系和沟通,引进和组织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社会之间的项目合作。

三、积极协调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密切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反映会员意见、诉求和建议,积极帮助解决会员的实际困难。

四、组织会员进行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举办各种座谈会、研讨会,开展各类培训,帮助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五、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信息,组织会员参加各类展销会及海内外考察访问,提供资金、项目和人才招聘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六、协调各方面关系,调解经济纠纷,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和法律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组织各种联谊活动,帮助会员拓展交际空间,增进了解,增强凝集力。

八、承办主管单位、社会组织及会员委托的有关事宜,承办两地政府机关委托的事项。

九、开展河南与河北的横向经济协作与文化交流,促进豫冀两地共同发展。

河北豫商促进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社会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促进会章程

河北省河南从业人员服务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北省河南从业人员服务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

第二条 促进会是由在河北区域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河南籍人员自愿结成的社会组织。包括各类企业和在岗职工、个体工商户、务工人员、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涉外人员和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是经河北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促进会宗旨:提升从业人员劳动技能,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搭建劳动群体与政府、企业沟通桥梁;构筑和谐社会协调共进。

第四条 促进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社会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促进会会址设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嘉和广场3号公寓27层2702、2703、271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促进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研究分析河南籍从业人员的各种状况,提供给当地政府和用工单位做决策参考。

(二)与河南剩余劳动力较多的当地政府部门建立联系,有序组织从业人员到河北务工。

(三)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从业人员与用工企事业单位和谐的劳动关系。

(四)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劳动技能,提高工作效率。

(五)对从业人员群体中贫困人员给与援助救济。

(六)建立河北省河南从业人员信息平台,提供相关的资源和信息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促进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促进会章程的从业人员和经济组织,经促进会批准便可成为促进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促进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由促进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促进会决议。

(二)维护促进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促进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会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委托会长办公会议吸收或除名本会会员。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均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出席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由监事会主席临时决定召开。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权为:

(一)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参加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研究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会员、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组织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会组织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河北省河南从业人员服务促进会

石家庄市长安区嘉和广场

3号楼27层2702、2703、2709、2711、2720室

电话:0311-85318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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